李占国:加快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现代化 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4-01-18 10:30:00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标准+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2期)

加快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现代化

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占国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鲜明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法院工作现代化建设,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

图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场“一个人的法庭”,书记员是“机器人”,庭审现场仅有法官一人。原告在家中,被告在1200多千米开外的律师事务所,双方靠智能系统在线面对面。视觉中国供图

一、把握“四个维度”,深刻认识以法院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建设的重要意义

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为法院工作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上,要切实增强以法院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的责任感使命感。

从历史维度看,共同富裕是法治建设的重大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①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多年来,始终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初心使命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取决于经济基础,又反过来对经济基础起促进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的法律,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司法保障工作。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可见,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目标任务,法治既为共同富裕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也为共同富裕夯土垒基、保驾护航。

从价值维度看,法院工作现代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美好生活的追求不局限于物质生活层面,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要求日益增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②。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民之所向”为方向和标准,是对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的生动表达和实践诠释。法院工作现代化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篇章,通过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同时,通过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公平、公正、共享等价值传导到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为实现共同富裕营造安全政治环境、稳定社会环境、公正法治环境、优质服务环境,这些都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从制度维度看,法院工作现代化与共同富裕制度建设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③司法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可以创造和可供分配的“制度资源”之一。一方面,法院工作现代化意味着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等各方面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的全面提升,法律制度供给能力的增强,必将成为共同富裕制度体系建设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直接增量。另一方面,推动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倒逼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法治发展,为法院工作现代化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机遇。要紧紧抓住这个历史机遇,推动构建与共同富裕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效能。

从实践维度看,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对法院工作现代化提出了鲜明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作出我国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的深刻论断和“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的重大决策部署,并赋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法院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使命。我们要把握大战略、大场景,立足新方位、大逻辑,加快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先行,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制度支持,在法治轨道上担当使命、在发展赛道上保驾护航。

二、强化“六种意识”,以正确司法理念为指导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并阐述了“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等推进党的理论创新的科学方法。共同富裕汲取“平等”“自由”“共享”等现代法治理念,蕴含“公平正义”的法治核心价值,传承弘扬“小康”“大同”“和谐”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些都是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源头活水。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在“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中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和实践要求体现到司法理念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指导法院工作现代化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具体要强化“六种意识”:

一是独立不独行、依靠不等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与共同富裕具有内在统一性,推进共同富裕,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党和国家事业各方面全过程。同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是我国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司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条件之一。把握好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是司法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的一个必答题。在我国,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具有高度统一性。一方面,要依靠党的领导创造良好司法环境,按照规定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推动解决共同富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的效能优势。另一方面,地方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要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底线,决不能把“讲政治”庸俗化,防止把“服从组织”变成“盲从领导”。

二是被动受理、主动服务。被动性是司法权的特征之一,案件受理是被动的,不能主动揽案;审判必须依法,不能想当然擅断。但如果对司法的被动性进行片面理解、刻板遵守,奉被动司法为圭臬,极度限缩审判职能范围,滥用甚至误用“谁主张谁举证”、优势证据等规则,对案件主要证据事实不尽责调查,无视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将会影响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法院工作完全可以而且必须是能动的,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需要法院发挥能动作用,主动追求和保障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在遵循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等原则基础上,灵活运用主动调查、法官释明、举证责任分配等方法,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要主动融入大局、服务民生,注重做好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等的法律服务,让公平不因权力、金钱、地域的差距而打了折扣。同时,共同富裕不是“养懒汉”,要坚持保护弱势群体但不保护懒人,对强行“啃老”、信访讹诈、坐等救济等行为坚决说不。

三是重程序不唯程序。共同富裕涉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多对范畴。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程序公正体现于办案过程、实体公正体现于办案结果,实体公正通过程序公正实现,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重要衡量标准,两者统一于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司法实践中,要重视程序公正,看到其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的独立价值,但又不能唯程序,坚决纠正由形式上的正义而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按照是否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是否有利于定分止争、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相结合、当事人举证和法官调查相结合,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坚持居中裁判、站稳人民立场。共同富裕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同时,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特性之一,需要司法人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应当看到,任何司法都是有价值立场的,我们坚持的中立性是人民性之下的中立性,不能将其理解为机械地服从法律、狭隘地保持中立。落实到法院工作中,就要求我们注重规则与价值相统一,既要坚持居中裁判,也要有鲜明的人民立场,“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减少人民群众为实现权利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精神成本,在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到极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和解”不“和稀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④,强调要“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⑤。服务保障共同富裕,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司法工作应当且可以实现建立在共建共治共享之上的“共创共赢”,把司法工作所要实现的正义从“补偿性”正义向“共赢型”正义转向。为此,要更加注重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以调促和,调解不成的,也要在司法裁判中弱化甚至消弭“胜诉方”与“败诉方”的对立,努力让胜败皆服。同时,要把握好依法裁判的引领示范意义与劝和促调工作的关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不能以简单“摆平事端”为目的开展调解,不能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促进调解成功。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要始终扛起正义之旗,注重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以正气引领社会,以正气昭示群众,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

六是“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⑥。共同富裕下,司法要发挥定分止争、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的作用,必然要求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基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标,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于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实践。办理一个案件,不能仅限于案件本身的了结,还要考量案件蕴含的政治宣示意义、价值引导意义、社会教育意义,把法理情统一于个案裁判中,既要守住依法办案的底线,又要回应共同富裕的需求和期待,让司法裁判与民意同频、与社情共振。

三、聚焦“三方面重点”,以高质量司法促进和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第一,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着力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但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要先把‘蛋糕’做大,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分好”⑦。把“蛋糕”做大做优,高质量发展是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高质量司法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供给与新安全格局、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相适应的高水平正义。

着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助推更高水平平安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标和基本社会条件。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功能,依法严惩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分裂活动,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依法惩治食药环、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护航杭州亚运会等国之大事为契机,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民间纠纷不转为恶性突发事件、个案纠纷不引发群体性聚集、经济纠纷不向社会领域传导、社会问题不演变为政治问题,把平安建设的防线织得更严密。

依法精准服务民营企业,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⑧。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序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着力解决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财产交易等新领域新业态司法保护,完善网络治理规则,助力打造活力迸发的数字经济生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快涉外审判人才培育,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共同富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基础,这就要求打造法治轨道上的有为政府。要秉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行政审判理念,持续深化府院良性互动,提升“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公共治理。要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行政机关先行化解、自行纠错,寻求破解“官民矛盾”的最优解。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助推全面建设美丽中国。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共同富裕下的高质量发展,必然是绿色发展。要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加强钱塘江、千岛湖等重点流域跨区划司法保护协作,服务生态环境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聚焦“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人民群众期望矛盾纠纷能通过最少的流程、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必须坚定站稳人民立场,大力推进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从当事人“一件事”去看法院的“一件案”,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案件,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坚持“流程最少”,打造综合集成的“程序空转”治理体系。将“案―件比”相关指标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强化立审执兼顾,全面提升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在我手上解决”成效;利用数字化手段推进精管智控,对条线、地区、法院、部门、个人等不同主体的数据进行自动抓取、实时生成、动态评估,建立办案质效“精准画像”,避免监管空白、实现整体智治,切实防止“程序空转”。

坚持“用时最短”,打造全面提质增效的诉讼流程体系。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完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投诉、监督、惩处机制,切实解决拖延立案、“以调代立”等问题。深化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实现辅助事务从“线下到线上”“个人包干向专人专岗”“人工检查向智能监管”转变,推动办案效率整体提高。开展长期未结案清理,打好清理长期未结案“去存量、防变量、控增量”组合拳,坚决防止不顾审判期限的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长审限,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坚持“办案最公”,打造权威规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落细党组的领导责任、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责任、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审判组织的法定职责,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全生命周期案件质量管控体系。深化司法公正评价体系改革,探索“司法公正在线”等应用,健全群众诉求解决闭环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

坚持“服务最优”,打造普惠精准的司法服务体系。拓展“移动微法院”等具有引领性、变革性的服务手段,完善适老扶弱助残诉讼机制,优化“陪同诉讼”“老年人权益律师保护团”等经验做法,填平“数字鸿沟”,让数字化改革成果更加普惠可及;完善“有信必复”来信办理机制,推进建设申诉信访智办智治平台,强化保障当事人救济申诉权利,全面建设集约高效、便民利民、智慧精准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坚持“体验最好”,打造全程智能的数字法院体系。深化总结“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迭代升级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贯通上下流程对接,推动多跨数字协同;建强“法院大脑”主平台,提升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实时响应和战略管理能力,实现“一屏看全省、一网管全程”;建好司法大数据库,推动数据共享全面贯通,优化审判管理服务、提高司法审判质效。

坚持“兑现最实”,打造实战实效的执行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构建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协同高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化执行全流程质控监督,打造全过程协同自动化、全生命周期案件质量可视化、全流程廉政风险可防范、全方位司法责任可追溯的执行新模式。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巩固深化“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聚焦“共建共治共享”这一实践要求,以能动司法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⑨。“共享”构成共同富裕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然特征。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放大共建共治共享效能,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持续深化诉源治理。主动把法院调解工作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之中,完善“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机制;推动社会治理中心、信访接待中心、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各类解纷资源有机融合,压实各社会综治单位诉源治理工作责任,着力剥离法院诉前调解功能,法院主要协助做好纠纷分流、指导调解、诉讼裁判工作;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寻求实现纠纷高效解决、法律关系和谐、道德价值引导等“共赢式”效果的最优化路径,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大力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坚持“注重办案”与“参与治理”并重,从“法庭内”向“法庭外”延伸,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多元解纷能力和诉讼服务水平。加强人民法庭与基层政法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对接,广泛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工作,发挥人民法庭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保一方稳定的专业性、权威性作用,更好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服务乡村振兴、助推共同富裕。深化推广“共享法庭”,依托数字化手段,将司法服务载体和触角延伸至社会治理最末端,打造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层阵地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一站式基层治理的最小支点。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纠纷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的功能,敏于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主动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发生。依托数字化手段,重塑司法建议全周期在线流转机制,推动完善司法建议接收、办理、反馈闭环机制,变“软建议”为“硬约束”、变“化解矛盾”为“提前预防”,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注释:

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第2版。

②习近平:《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78页。

③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6–47页。

④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2012年11月1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9页。

⑤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9页。

⑥习近平:《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9年5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页。

⑦习近平:《坚定信心 勇毅前行 共创后疫情时代美好世界——在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的演讲》(2022年1月17日),载《人民日报》2022年1月18日,第2版。

⑧《习近平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强调 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载《人民日报》2023年3月7日,第1版。

⑨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4页。


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