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2024-08-29 19:12:1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标准+

□董盼盼 通讯员郑强

本报讯(□董盼盼 通讯员郑强)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男方因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后,女方能否以双方的财产归属约定来对抗法院的执行呢?近日,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执行案件。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方某借款40万元,约定2022年12月前归还借款及利息。2021年,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2022年底,李某与方某的借款到期,李某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方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2023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方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3年6月,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发现,除登记在李某、王某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外,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登记在李某与王某名下的房产,同时向李某、王某送达了查封裁定。王某向法官提出质疑,称该房屋虽然未办理过户,但二人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将该房屋归属于王某,故请求法院终止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向王某释法明理,告知王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共有不动产归王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故该不动产仍属二人共有,法院依法可以执行。

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的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要综合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夫妻双方虽对不动产归属有约定,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屋仍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离婚协议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二是要充分考虑债务的形成时间与财产分割的时间点。

本案中,债务形成的时间早于离婚时双方分割财产的时间,难以排除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理怀疑。本案中,因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房屋仍属于李某和王某共有,且方某的债权成立早于王某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的时间,故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