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7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 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工作原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月通过,并分别于2009年、2015年作了修改。《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动全面依法治省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保障美好生活有着新期盼。2023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立法体制机制。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总结我省立法工作经验成果,更好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在《条例》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提升立法质量,更好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坚持立足我省实际,依据立法法规定,落实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要求,总结我省立法工作经验成果,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充实、完善。四是坚持系统观念,注意与近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保持一致,与我省相关法规做好衔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修改过程
立法法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及时启动《条例》的修改准备工作,收集整理资料,对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2023年6月,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将共同修改三省一市立法条例作为协同项目,要求设专章对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问题作出规定,并统筹协调修改工作。之后,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座谈会就协同立法专章规范问题进行研究,商定了共同范本。《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将《条例》列入审议类项目后,法工委加快修改进程。近几个月来,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各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意见,并在铜陵市、六安市召开南北片立法工作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在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7月12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工作相关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了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在第一款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增加两款,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立法应当守正创新,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批准法规等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三是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增加规定立法应当“注重简明扼要、务实管用”(《草案》第二条)。
(二)完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参照立法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立法实践经验,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草案》第五条);二是规定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草案》第六条);三是对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规定“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草案》第九条);四是对专项立法计划相关事项作出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五是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间(《草案》第八条)、法规相关材料公布(《草案》第十四条)、法规清理(《草案》第十五条)、立法宣传(《草案》第十六条)等作出规定。
(三)确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贯彻立法法规定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按照长三角三省一市商定范本,增加“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一章,对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总体要求、遵循原则、协同方式、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草案》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答复精神及地方立法实践,删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法规案的规定(《草案》第四条);根据立法法规定精神,增加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法规解释要求(《草案》第十条);同时,对《条例》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