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 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4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要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照立法法规定,充实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作了相应修改。主任会议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认真研究,鉴于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将草案第二条内容修改为:“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表决稿第三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应当把握的有关要求等作了修改完善,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