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 常鸣
虽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债主索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采取不当方式索债,非但不利于实现债权,还可能会触犯法律。日前,江苏常州一债主及其家属就因张贴公告敦促债务人偿还债务,被法院判定为侵犯名誉权。
债主张贴判决书及公告讨债
江苏省常州市居民孔某和花某某是同村,私交一向不错。2009年3月,花某某为帮助亲戚渡过难关,向孔某借款50万元,借条载明“借到孔某50万元,共还本金加利息55万元,借期到2022年3月21日”。此后,花某某每年支付孔某5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条。
然而,借款期满后,花某某未能按约还清,孔某遂以花某某为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花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万元,并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利息。
庭审中,花某某辩称对于上述借款其只是担保人的角色,作为其亲戚的实际借款人赵某某、葛某拿到钱后“失联”,一直没能找到。他本人年事已高,还患有多种疾病,经济非常困难,无力还款。
新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定被告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孔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合计55万元,同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涉判决生效,但被告花某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孔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新北区法院执行到位17600余元,后因被执行人花某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眼见陷入僵局,孔某决定通过张贴判决书及“讨债公告”的办法敦促花某某还债。于是,孔某与其妻女来到花某某的住所门口宣读案涉判决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几天后,孔某与其妻女制作了一份“讨债公告”,在花某某住房所在的某小区商业广场门口、电梯口以及其妻季某经营的一家礼品店门口等处张贴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因房屋被张贴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季某和女儿花某另行租赁房屋居住。
随后,孔某与花某某在新北区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花某某支付孔某55万元,余款孔某自愿放弃。孔某前往花某某所在的某小区清除了之前张贴的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
在此前的执行过程中,孔某了解到花某某、季某名下位于常州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于2022年2月11日以100万元的低价转卖给女儿花某。孔某认为,花某某在明知自己拖欠其大额债务未能清偿且临近还款期限时,擅自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逃避债务,主观上存在恶意,向新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买卖合同关系,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到花某某、季某名下,后因其未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被该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涉嫌侵犯名誉权
虽然双方事后达成了执行和解,但季某、花某某认为孔某及其妻女涉嫌侵犯名誉权,遂以三人为共同被告,向新北区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两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三被告当面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赔礼道歉声明书;三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支付保洁费用1000元、更换门锁费用4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花某某与孔某发生个人债务纠纷后,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被告陆续以暴力索债的方式张贴案涉判决书和带有侮辱性用语的“讨债公告”,捏造事实,恶意诋毁、诽谤,导致原告租房居住,店铺也无法经营,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引发小区群众议论,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季某与花某某多次为此事发生激烈争吵,并因此提起了离婚诉讼,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被告辩称,三人张贴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的行为,是基于合法讨债的目的,不存在虚构或捏造事实的情形,更没有明显侮辱、诽谤原告人格、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内容,不应当认定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三人已经将所有张贴的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进行了清除,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讨债用语不当,法院认定侵权
新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因经济纠纷,通过张贴民事判决书和“讨债公告”等形式催要借款,并“讨债公告”中使用贬损性语言,已经超出了对个人的正常评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致使原告搬离住所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并导致季某与花某某离婚,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洁费1000元、更换门锁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提交了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但费用明显过高且无支付记录,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保洁费200元、更换门锁费3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以证明营业额减少,但并不足以证明经济损失达10万元且系名誉受损所致,考虑到因被告张贴民事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导致原告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季某与花某某离婚等情形,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名誉损失1万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被告本是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的受害人,却因讨债方式不当,最终反被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法官提示公众,讨债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通过私力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既不能盲目地向与债务人无关的人催讨,也不能采取过激的行动或言语,防止因讨债行为不当引发类似的侵权纠纷,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编辑:孙天艺